考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各种法律文件中对宪法精神概念的使用情况会发现,即使经常有(宪法的)规定和精神原则和精神的表述,但宪法精神之所指大都还只是宪法的含义。
依照宪法和基本法有效实施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制定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一国两制实践的法治保障更加有力。事实表明,新时代十年我国宪法制度建设和宪法实施监督取得重大成效,全党全社会宪法意识明显提升,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果丰硕。
五是必须坚持宪法实施与监督制度化法规化。党的二十大对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作出全面部署,强调要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第五,加强宪法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不断提升中国宪法理论和实践的说服力、影响力。三是必须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抓住青少年、网民等重点群体,抓宪法纪念、宪法宣誓、宪法教材建设等重点载体,抓学校、社区、媒体等重点阵地,持续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
七是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完善和发展宪法。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和基本政治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才能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数治主要是一种关注工具有效性和效率的治理技术,侧重于治理的事实和工具维度而不是价值维度。
有理由认为,当事人在行政过程中有类似的算法决策拒绝权。在我国,公共服务、社会保障中的数据收集、共享及应用也不断推进。例如,在论述法治的基本价值时,拉兹指出:尊重人的尊严意味着将人视为能够规划和谋划未来的人。玛蒂尔德·柯恩(Mathilde Cohen)指出:法治所要求的无非是国家无论做什么都是以一种可预期的、持续一致的方式做出并通过理由加以证成。
以司法审查为中心的制衡性、救济性机制是行政法治的重要保障,但在数字行政时代,这一制度是否还能够有效约束行政权、保障相对人权利?数治所依靠的数据分析、算法决策等技术,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法院是否有足够的能力(competence)对这种行政行为作出判断?这的确是一个重大的、现实的挑战。但需要注意的是,法治不仅是一套规范约束工具,它还是一套价值系统。
有研究者指出,包括码治理在内的数治有助于提高治理的规模效率。而后,在数据互联互通的基础上,监管主体可以大规模、持续性地处理汇集的大数据,通过算法对监管对象进行信用评价,这种信用评价,实际上就是对监管对象的数据画像,可触发后续相应的信用奖惩机制。但在数字行政中,行政权力与技术权力深度融合,权责对应的逻辑呈现出不确定性。《意见》所强调的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建设深度融合的命题,也体现了前述规范逻辑。
技术治理需要对社会事实和法律规则进行数字化转换,但这一转译过程面临很高的简单化约甚至误译风险,由此往往带来数治的不确定性和偏差。这些技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相结合,在政府治理的结构维度和程序维度,都显著强化了行政权力。数目字化治理的目标是以数字(numbers)及其运算(calculation)管理社会,依靠数理统计机构作为更加中立的裁判者,实现共同体的良善治理。归纳而言,现有研究对数治时代的法治变迁提供了两种路径。
例如,对个人而言,国家给付虽是授益性的行为,但对个人数据的大规模采集、处理及算法自动化决策,也会给个人信息权益带来侵害风险。又如,2010年之后,洛杉矶警方借助Predpol公司的预测性警务技术,分析警方内部机密数据和其他数据,预测公共安全和治安风险。
在这个意义上,数字赋能并非没有风险。在我国,国务院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也提出:要利用人工智能提升公共安全保障能力。
执法者基于监控、数据、算法、预测等技术,可采取先发制人的执法措施。技术的中立性只是一种想象而非事实。从行政法治视角看,算法其实是一种行政程序技术,算法透明、可理解、可信任等问题本质上是程序理性问题。在规范意义上,数治仍要服从法律的命令。相较于传统的依靠科层制的组织、法律规则、行政程序、证据规则等技术进行治理的行政活动,码治理主要依靠数据、代码、算法模型等技术而展开。例如,在应对新冠疫情的防控中,疫情防控机构通过与第三方合作,引入区块链、大数据、通信网络、人工智能等监控技术。
对大数据技术、算法技术等技术权力的占有和行使,需要很高的技术和资金门槛。从行政法角度分析,行政机关处理个人信息和其他数据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理应受行政法治原则的约束。
公共理由(public reason)是制约权力并促成其理性化运行的实质要素,可增强法律规则的实践理性。针对数治带来的冲击,我们亟须反思行政程序控制机制的有效性问题,展开行政程序控制技术的升级。
还应当注意的是,行政技术的变迁不仅直接冲击行政法治的控制机制,也会间接改变行政法治的社会生态。第二,法治是理由之治。
即便行政主体愿意公开,个人也无法理解以机器语言作为载体的数据集、代码、算法。我们需要重申法治价值系统的根本立场,并以行政法治的价值系统为指引,针对数治的基本要素,例如数据处理、算法伦理、算法归责机制等,对行政法治的工具系统进行调整和优化。一种观点认为,数字化、数智化将对原有法律系统造成颠覆性的影响,将导致原有法治范式发生重大变革,故法治亟须系统性的范式重构。从实践看,这种治理技术既可能与资本相结合,如平台通过个人数据画像(profiling)挖掘消费者潜在偏好、个性化定向推送内容信息、商品服务信息等。
在数字政府和法治政府融合的进程中,这一要求已开始受到公共政策层面的重视。我国的依法行政原则及法治政府建设,也强调这种以法律规则为基础的政府治理模式。
一种数字权力与行政权力相结合的治理技术开始呈现,本文称其为数治(governance by data)。再次,数治对行政程序公平原则带来极大冲击。
例如,消极国家时期的英美行政法对行政权进行控制的核心机制是司法审查,但随着行政国家和福利国家的兴起,行政的方式、技术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的司法审查机制很难全方位控制行政活动,行政程序法迎来了发展的浪潮。在当代行政过程中,行政决策不仅面临事实判定难题,也面临价值选择难题。
(二)过程控制:行政程序的变革 数字时代的行政法治需要重点关注数治的过程,从行政程序维度优化法律对数治的控制技术。因此,一旦大数据、算法等技术兴起,其实现政府治理目标的潜在效用自然会得到行政的青睐。而在数治场景中,作为行政权行使基础的大数据,要求不同职能部门的数据共享,这实际上会导致调查、决定、执行等行政职能的融合。但同样值得注意的是,码治理技术也具有负外部性。
法治作为规则之治的逻辑,要求行政法从行政机关数据处理的正当性基础、权限合法性、内容合法性、程序合法性等方面,对作为数治基础的数据处理活动提供有效的规则指引。而在数治场景中,数据处理、算法决策等计算活动,是由技术系统在封闭的、自足的闭环中展开。
回归数治的事务之本质,明确各种法律关系的属性及其相互关系,可以为数字行政的归责逻辑提供一个建设性的方案。从政策和实践层面看,在电子化自动化数字化等概念,这种变化的背后所体现的其实是行政权运行技术的不断发展。
可以更精准地测算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标识与评估各种变量与约束性条件,进而导向一种具体情境考量与动态反思平衡的实践理性。监控型国家并非一种国家形态,而是一种国家治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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